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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2024年某日凌晨,杭州市某區(qū)發(fā)生一起醉駕案件:A 某飲酒后駕駛小型轎車從某大廈地下車庫出發(fā),途經多條道路行駛。當其沿某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某路口以東100米處時,發(fā)現前方交警設卡查酒駕,隨即駕車調頭企圖逃避檢查,被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某大隊民警當場查獲。經呼吸檢測,A 某酒精含量達96mg/100ml;后經司法鑒定中心血液檢測,確認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01.9mg/100ml,已構成醉酒駕駛機動車。
一.律師辯護策略:精準切入“情節(jié)輕微”核心要件
面對檢察機關的起訴可能,辯護律師通過細致梳理案件細節(jié),提出以下關鍵辯護意見:
1.主觀惡性與社會危害性較低
A 某雖存在調頭逃避檢查行為,但未發(fā)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客觀危害后果顯著輕微。
其行駛路線為城市普通道路,非高速公路、學校周邊等重點路段,社會危險性相對較低。
2.認罪認罰與坦白情節(jié)的實質性認定
A 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全部事實,全程配合調查,未隱瞞關鍵細節(jié),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關于“坦白”的認定標準。
其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明確表示接受司法機關處理,悔罪態(tài)度誠懇。
3.證據鏈條的合法性審查
重點核查呼吸檢測與血液鑒定程序:呼吸檢測結果與血液檢測值接近,無重大偏差;血液樣本提取、封存、送檢流程均符合《司法鑒定程序通則》,證據鏈完整有效。
視聽資料顯示,A 某調頭行為未危及公共安全,且被查獲后未抗拒執(zhí)法,進一步佐證其主觀惡性有限。
4.類案比較與量刑平衡
結合本地司法實踐,辯護律師提交多份同類案件不起訴決定書,論證在酒精含量剛超標、無加重情節(jié)的情況下,檢察機關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具有政策依據。
二.法律依據與不起訴決定
檢察機關經審查,最終采納辯護律師意見,認定A 某行為雖構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危險駕駛罪,但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條“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情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依法對A 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律師說法
本案中,律師通過以下路徑實現有效辯護:
1.精準定位“情節(jié)輕微”要件:將逃避檢查行為與“暴力抗法”明確區(qū)分,避免情節(jié)惡化認定。
2.程序與實體雙重把關:既從實體法層面論證犯罪情節(jié),又嚴格審查證據合法性,排除程序瑕疵風險。
3.政策導向與類案參考:結合“少捕慎訴慎押”刑事政策,以本地判例強化說理,提升不起訴建議接受度。
結語:本案警示公眾,醉駕入刑紅線不可觸碰,但若不幸涉案,及時委托律師介入,通過精準辯護爭取最有利結果,仍可能避免人生軌跡因此改變。法律既維護公共安全,亦保障個體權利,而律師正是平衡二者的關鍵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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