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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對商標注冊的檢查和核準的規(guī)則的常識,歡迎閱覽。
商標法對商標注冊的檢查和核準的規(guī)則
第二十七條 請求注冊的商標,凡契合本法有關規(guī)則的,由商標局開始審定,予以布告。
第二十八條 請求注冊的商標,凡不契合本法有關規(guī)則或許同別人在同一種產品或許相似產品上現已注冊的或許開始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許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請求,不予布告。
第二十九條 兩個或許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請求人,在同一種產品或許相似產品上,以相同或許近似的商標請求注冊的,開始審定并布告請求在先的商標;同一天請求的,開始審定并布告運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別人的請求,不予布告。
第三十條 對開始審定的商標,自布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能夠提出貳言。布告期滿無貳言的,予以核準注冊,發(fā)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布告。
第三十一條 請求商標注冊不得危害別人現有的在先權力,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別人現已運用并有必定影響的商標。
第三十二條 對駁回請求、不予布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告訴商標注冊請求人。商標注冊請求人不服的,能夠自收到告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定委員會請求復審,由商標評定委員會做出決議,并書面告訴請求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定委員會的決議不服的,能夠自收到告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申述。
第三十三條 對開始審定、予以布告的商標提出貳言的,商標局應當聽取貳言人和被貳言人陳說現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后,做出裁決。當事人不服的,能夠自收到告訴之日起十 五日內向商標評定委員會請求復審,由商標評定委員會做出裁決,并書面告訴貳言人和被貳言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定委員會的裁決不服的,能夠自收到告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申述。人民法院應當告訴
商標復審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 第三人參與訴訟。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對商標局做出的裁決不請求復審或許對商標評定委員會做出的裁決不向人民法院申述的,裁決收效。
經裁決貳言不能建立的,予以核準注冊,發(fā)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布告;經裁決貳言建立的,不予核準注冊。
經裁決貳言不能建立而核準注冊的,商標注冊請求人獲得
商標專用權的時刻自初審布告三個月期滿之日起核算。
第三十五條 對商標注冊請求和商標復審請求應當及時進行檢查。
第三十六條 商標注冊請求人或許注冊人發(fā)現商標請求文件或許注冊文件有顯著過錯的,能夠請求更正。商標局依法在其職權
范圍內作出更正,并告訴當事人。
前款所稱更正過錯不觸及商標請求文件或許注冊文件的實質性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