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的取保候審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未被拘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避免其躲避偵辦、申述和審判,責令其提出確保人或許交納確保金,并出具確保書,確保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
聽訟網小編經過這個問題帶來了以下的法令知識,期望對各位讀者朋友有協(xié)助。
(一)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guī)則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夠取保候審:
(一)或許判處控制、拘役或許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或許判處有期徒刑以上懲罰,采納取保候審不致發(fā)作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峻疾病、日子不能自理,懷孕或許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納取保候審不致發(fā)作社會危險性的;
(四)拘押期限屆滿,案子沒有辦結,需求采納取保候審。
(二)取保候審的方法
《刑事訴訟法)第68條規(guī)則,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確保人或許交納確保金。據此,取保候審有確保人確保和確保金確保兩種方法。對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議取保候審的,不能一起運用確保人確保和確保金確保。
確保人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為其擔保的人。確保人有必要契合下列條件:與本案無牽連;有才能實行確保責任;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約束;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公安、司法機關應當嚴厲檢查確保人是否契合法定條件,契合確保人條件的,應當奉告其有必要實行的責任,并由其出具確保書。
遇到工作想要經過法令來處理的話,應該要找個專業(yè)人士來協(xié)助你。如果您不幸遇到一些比較扎手的法令問題,而您又有托付律師的主意,咱們
聽訟網有許多律師能夠給你供給服務,而且咱們聽訟還支撐線上指定區(qū)域挑選律師,而且都有相關律師的詳細資料。